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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集团(002309)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2024年5月14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利、中利集团,代码:00230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中利集团(002309)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查明,中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016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281,802,547.0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1,528,040.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882,666,666.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223,618.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2019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2,196,861,238.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2020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671,524,955.7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410,967.41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2018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153,467.40万元、66,886.09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万元、

  44,782.45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中利集团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2020年至2021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有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万元、76,600万元、135,000万元和22,000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0%、8.56%、15.57%、3.91%。故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2年4月27日,st中利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关联方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87690万元。2022年9月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经深交所查明,st中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12月至今,st中利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划转st中利供应商款项形式非经营性占用st中利资金的情况,其中,2019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3.73亿元,占st中利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6%;2020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9.54亿元,占st中利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01%;2021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4.97亿元,占st中利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1%。截至目前,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为8.77亿元。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20年3月、2020年10月,st中利以子公司银行存款和定期存单质押方式先后为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利控股融资提供担保,2020年、2021年日最高担保合同余额均为7.23亿元,分别占st中利2019年末、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4%、12.85%。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担保涉及的融资借款已全部归还。st中利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1月9日,中利集团发布《关于凯发app平台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st中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中利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st中利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6日间买入st中利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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